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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监督|如实报告不能含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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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24-05-20 17: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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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 ,山东省纪委监委通报了山东国惠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、董事长尹鹏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消息 ,其中提及尹鹏“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”。在此之前 ,辽宁省大连市委原常委、市政府原副市长赵红巍 ,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协原党组成员、副主席周辉军等人也被通报“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”。

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,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纪律要求。新修订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 ,“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 ,隐瞒不报” ,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。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》也对不按时报告、隐瞒不报等行为明确处理处分要求。

“对党忠诚老实 ,是领导干部最起码的政治觉悟和党性原则。原原本本、清清楚楚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,是践行对党忠诚老实的实际行动 ,是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的具体体现。”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 ,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组织强化对领导干部监督的重要手段 ,如果组织不了解、不掌握领导干部的个人事项 ,那么管理监督也无从谈起。

根据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》 ,领导干部应当每年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人婚姻、从业、房产等情况。梳理各地通报典型案例 ,可以发现领导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。

隐瞒本人、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 ,或将个人名下企业“移花接木”登记在他人名下。如为了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隐瞒真实情况 ,湖北省大冶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、副主任黄开旺将其经营的庄园法定代表人登记为外甥叶某 ,购置的3套房产不及时登记或者登记在他人名下。

在填报实际拥有的住宅、商铺、车库等有关事项时故意耍小聪明不报或少报。如重庆市江北区科技局原党组书记、局长苏留昶同他人共同出资购买房产 ,苏留昶出资175万元 ,占35%产权。自2014年至2022年 ,苏留昶在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时 ,均按出资75万元、占比15%的比例瞒报该房产产权份额。

对本人婚姻和配偶、子女移居国(境)外、从业等情况遮遮掩掩、故意隐瞒。如浙江省杭州市萧山食品公司原总经理王某 ,未按规定将本人护照上交单位保管 ,并使用该护照在仅有一次履行请假及审批手续的情况下 ,多次往返境外。

吉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孙聪分析 ,逃避监督、敷衍应付、怕麻烦 ,是领导干部瞒报漏报的常见心理 ,“以不如实报告个人房产为例 ,有的购买房产所用钱款来源是违纪违法所得甚至是犯罪所得 ,不敢‘报’;有的购买房产的钱款来源虽然正当 ,但担心引起组织关注 ,不愿‘报’;有的没有学懂相关规定 ,不会‘报’。”

对党忠诚老实、表里如一 ,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。严格执行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》 ,认真填写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》 ,既是完成组织交办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,也是领导干部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意识、履行职责使命的题中应有之义。

从制度本身看 ,从中组部2014年印发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(试行)》 ,到2017年中办国办修订出台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》、制定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》 ,对报告主体、内容、抽查核实及结果处理等作出改进完善。2023年3月 ,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》 ,对健全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,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 ,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作出进一步部署。

从实践来看 ,各级党委(党组)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,以严的基调、严的措施、严的氛围抓好贯彻执行 ,严明报告纪律 ,加强抽查核实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守职责定位 ,在监督检查、审查调查中将是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作为重要内容 ,通过压实相关部门责任、通报典型案例、开展纪法教育等措施 ,督促党员干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,自觉接受组织监督。

“制度笼子越织越密 ,监督检查越来越严 ,妄图通过漏报瞒报欺瞒组织 ,只能是自欺欺人。”孙聪表示 ,请示报告不是小事 ,党员领导干部应深刻理解严管就是厚爱的道理 ,对党忠诚老实、光明磊落 ,该请示的必须请示 ,该报告的必须报告 ,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 ,如此才能心安身安。

(来源:中国纪检监察报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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